证监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

来源:中新经纬时间:2018-05-11 20:44:23

资料图 中新经纬李鹏飞 摄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11日电 据中国证监会官方微信公众号“证监会发布”11日消息,为稳妥安排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监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并从今天(5月11日)开始就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二是增加定价方式的灵活性,取消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应直接定价发行的硬性规定,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定价方式。三是明确网下设锁定期的股份(或存托凭证)均不参与向网上回拨,同时允许发行存托凭证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便于形成网上网下合理的分配结构和新增股份(或存托凭证)上市节奏,稳定市场、平抑炒作。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估值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工作将于2018年6月10日结束,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同步修订相关业务规则。

今年3月30日,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获得国务院同意。

根据《意见》,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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