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折算单价为:21500元/平方米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领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受理期内(详见基地公告)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细则》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逾期提出申请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继续受理,并按照《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如签约延迟、奖励费减少等),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征收居住房屋签约搬迁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
(1)按期签约奖
凡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奖励350000元,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00元/平方米。如在签约期的第一个月内签约的居民,每户再增加奖励50000元。
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居民,每户奖励300000元,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00元/平方米。
(2)配合签约奖
凡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00元/平方米奖励,低于150000元的按150000元计。如在签约期的前十天内签约的居民,每户增加奖励55000元。
如在规定签约期限内首日签约率达到85%的,则对在首日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再增加奖励8000元/平方米,低于200000元的按200000元计。
(3)集体签约奖
规定签约期限届满时签约率达到85%的,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奖励150000元.
规定签约期限届满时签约率超过85%的,则每增加1%,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再增加奖励5000元,该奖励仅适用于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居民。
2、搬迁奖励
凡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奖励50000元。
3、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0元/平方米补贴,低于300000元的按300000元计。
4、其他补贴
(1)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
每户搬家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此外,还将为居民提供免费搬场一车次。
(2)家用设施移装补贴
电话、热水器、空调、有线电视、宽带、家用(独用)电表和煤气等家用设施移装按每户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3)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
对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每户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材料费补贴,每户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低于50000元或者没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也按50000元计。
(4)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贴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5)证照补贴
对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被征收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须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每户给予工商营业执照补贴100000元。
对被征收居住房屋内注册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注册地址须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每户给予烟草专卖许可证补贴50000元。
(四)征收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购房)原则
1、征收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
(1)每产权户(租赁户)实行“一证一套”。
(2)每产权户(租赁户)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含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3)每产权户(租赁户)只能选购一套本区产权调换房屋。本区产权调换房屋不保证每户一套。
2、征收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奉贤区南桥基地(均价 18700元/平方米)、松江区南站基地(均价20100元/平方米))、浦东新区民乐基地(均价21400元/平方米)、青浦区徐泾北基地(均价29100元/平方米)、浦东新区曹路基地(均价31100元/平方米)、宝山区潘沪路399弄(市场评估价);杨浦区154街坊顺平路保障房项目(均价53100元/平方米)、图们路20弄(均价54900元/平方米)、国顺东路55弄(均价59900元/平方米)、河间路688弄(均价61000元/平方米)、锦州湾路27弄(均价63100元/平方米)、顺平路1122弄(均价61400元/平方米)等,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
特别告知:本基地达到签约生效比例1个月后,在确保剩余居民合理比例使用的前提下,经杨浦区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将部分多余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单将提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选购上述房源。
3、征收居住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补贴
(1)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居民自行过渡。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过渡补贴:
按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一室户型2300元/月;二室户型2800元/月;三室户型(包括三室以上户型)3300元/月给予过渡补贴。
过渡补贴按月发放至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符合交房条件并通知交房当月止。
4、征收居住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补贴
如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居民,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户一次性补贴5000元/套。
四、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面积和非居住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根据《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
(一)居住部分
与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相同。
(二)非居住部分
1、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
被征收房屋非居住部分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
2、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对被征收人非居住部分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X非居住建筑面积X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非居住部分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80%×非居住建筑面积
3、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10%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