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丰股份因存在信披不及时等问题 子公司被罚450万元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时间:2018-04-24 20:11:31

4月23日晚间,因环保问题成为焦点的辉丰股份(002496,SZ)回应了深交所的问询函。公告称,公司氟环唑、咪鲜胺二期等原药合成车间、制剂生产车间照常生产,因整改工作和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对部分合成车间及辅助车间合计11个车间进行临时停产,临时停产产品2017年度占公司营业利润总额的5.52%。

此外,辉丰股份还发布了关于子公司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存在多项违规,被灌南县环境保护局罚款人民币450万元。

存在信披不及时

4月21日,深交所就生态环境部通报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表示高度关注,要求辉丰股份自查信披的及时性及完整性问题。

关注函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通报的真实性问题及通报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二是是否能按照延期披露的日期披露2017年年报及2018年一季报;三是公司前期的定期及临时报告中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环保排污信息及相关环保问题;四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对近年因涉嫌环保违法违规问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情况履行了相应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另外还包含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4月23日晚间,辉丰股份发布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的公告称,目前,公司氟环唑、咪鲜胺二期等原药合成车间、制剂生产车间照常生产,因整改工作和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对部分合成车间及辅助车间合计11个车间进行临时停产,临时停产产品2017年度占公司营业利润总额的5.52%。

此外,在回复函中,辉丰股份还披露公司被盐城大丰市环保局处罚的情况: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1月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年产5000吨塑料瓶、壶加工技改项目”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处于闲置状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2018年1月23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二期70t/d固废焚烧项目未经环评擅自开工,8号危废仓库内危废堆放无序,部分危废未张贴标签标识,合计罚款人民币四十三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处罚公告,最早可以追溯到2016年7月,最近是今年1月。

对此,长期关注资本市场的律师南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按照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规定,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应该及时公告,但是辉丰股份时隔了这么久才进行公告,存在明显的信披不及时。”

子公司被罚450万元

在生态环境部通报中,重点对辉丰股份子公司华通化学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将约2.2万吨化工残液通过罐车非法转移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盐城银天源制镁有限公司,再通过该公司雨水沟偷排外环境等情况进行了重点介绍。

在4月23日晚间,辉丰股份发布了关于子公司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称,公司旗下子公司华通化学及其公司管理人员近日分别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33号、灌环罚【2018】34号)。

其中,“33号”的主要内容为:经现场调查发现,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环化工段擅自变更工艺,将原料叔丁醇钾替换为叔丁醇钠,常压蒸馏后增加水洗工艺,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三氟氯菊酯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

34号的主要内容为:经现场调查确认,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三氟氯菊酯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奚圣虎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合上述处罚决定,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对华通化学罚款450万元,同时对个人罚款20万元,合计罚款470万元。

此外,辉丰股份在公告中表示,以上行政处罚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华通化学三氟氯菊酸车间2017年全年实现利润978.61万元,占公司全年利润2.28%。

4月24日,针对子公司受罚等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辉丰股份,公司回应称,相关问题公告中都已作出了回复。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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