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外贸企业 妥善应对未知法律风险尤为重要

来源:中国贸易报时间:2020-08-05 11:10:17

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统计数据,截至7月31日,全球新冠确诊病例高达1743万例,死亡病例达到67万例。尽管中国疫情基本得到有效控制,但境外疫情仍然形势严峻。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外贸企业面临多重考验。

其中,在出口方面,企业主要面临三种风险:一是国外进口方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风险,当境外客户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时,将会造成国内企业的资金损失;二是境外客户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的风险,若境外客户在疫情期间经营不良,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拒收到港货物,国内企业面临无法收回款项的风险;三是贸易管制风险,即外国对华采取进口管制等措施,甚至关闭边境口岸。

此外,在进口方面,企业面前也有三座大山:一是违约风险,即由于境外供货能力降低,国内企业也有可能被境外供货企业以各种缘由取消订单;二是跨国索赔成本增加风险,在当前疫情形势下,各国防疫政策均对入境人员、货物制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当跨国纠纷发生时,境外取证以及参加境外诉讼或仲裁的难度将会增加;三是货物通关风险,为防止境外病毒输入,我国对境外货物的入关制定了严格的防疫政策,这在无形中增加货物通关成本。

如何妥善应对未知的法律风险变得尤为重要。

一是面对违约风险时,不能笼统地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而免除所有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

若境外客户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国内出口企业可以要求境外客户提供其所在国家有权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文件。国内企业收到此类证明文件后,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准据法,具体分析境外疫情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若认为该境外客户主张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则企业有权不认可境外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企业应主要考量境外疫情与客户履约不能间的实际关系,只有当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该部分履约才能通过不可抗力条款予以免责。同时,国内企业应密切关注境外客户是否履行了及时以邮件或书面方式的告知义务,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降低损害。若境外客户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应承担因其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且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予以免责。此外,建议国内企业妥善留存双方沟通记录,为可能发生的诉讼保留证据。

二是若遭遇拒收货款或跨国索赔难题,应完善程序,及时制定预案。比如,我国企业应积极考虑退运,通过货物转卖的方式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同时,主动收集境外客户的相关违约证据,做好跨国索赔的准备。此外,在纠纷尚未发生时,国内企业也要密切关注境外客户的履约能力,及时制定应对预案,若有新的进口订单,尽量不要采用对外赊销的模式,而是采用银行信用证或预付款+PD的付款方式。当然,也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对不可抗力的相关认定及处理做详细规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争议解决的机构约定在我国或第三国,避免参加境外诉讼,降低跨国索赔的难度。

三是针对货物通关和贸易管制的风险,应尽快建立兼顾防疫要求与外贸便捷的出入关流程政策,积极推动与其他国家的协商和谈判。首先,我国企业应及时提醒外方关注我国海关对进口货物防疫的最新政策,要求外方对进口货物(特别是海产品)消毒并提供相关消毒证明文件,提高入关货物防疫流程的效率;其次,完善海关报关政策,对没有病毒传播风险的货物尽快放行,以提高货物在中国入关的效率;最后,密切关注其他国家对我国贸易管制的最新情况,商务部和贸促会等相关政府机构应适时提醒国内企业注意防范相关风险,积极推动与其他国家的协商与谈判,寻找合作共赢模式,最大限度地降低贸易管制对我国外贸企业的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对外开放研究院)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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