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几点思考 强化日常监管等

来源:闽北日报时间:2020-09-18 10:32:40

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难的问题,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完善我国劳动法制、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重要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它的出台,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升到法律层面,开启了依据行政法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阶段,掀开了“依法治欠”的历史新篇章,突破了之前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治理的局限。然而,要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难的问题,仍需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通力协作。笔者从松溪实际出发,结合近期工作实践,就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做好当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谈几点思考。

一、欠薪难治的主要原因

受区位、经济总量条件制约及历史遗留等因素影响,欠薪问题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在不少地方仍然局部或不同程度地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虽然相关政策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为由拖欠工资,但很多企业没有真正理解并贯彻这一规定,存在“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错误思想,认为工程款拿不到可以作为拖欠工资的理由;同时,现实中存在自然人挂靠资质企业承揽工程等现象。由于实际承包人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弱,一旦遇到工程款不到位的情况,就很难依靠自身能力及时周转资金解决问题,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如松溪县近三年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的49件欠薪案件中,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案件份额约占70%,而其中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导致欠薪的又占85%以上。

(二)工程款流转层级过多。由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工程款拨付牵涉到建设单位(业主)、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项目部、施工班组等多个环节,工资自然也要经过多层流转才能最终发放到工人手中;一旦中间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就会造成工人工资被拖欠。

(三)工程存在争议。有的企业或实际承包人在出现工程质量、计量、利润等争议问题时,不是反省自身原因,而是理所当然地将矛盾和风险转嫁到工人头上,甚至利用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问题这一政策环境,将工人工资作为“筹码”和“工具”,以讨薪名义索要工程款,甚至纠集人员聚众“恶意讨薪”,以非法手段谋求和获取自身利益。

(四)企业和相关部门对自身责任认识不清。虽然相关法规与政策性文件早就有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承担相应监管责任,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政治站位不高,对欠薪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认识不足,甚至片面理解为解决欠薪问题是人社部门一家的事,与他们无关。外加一些施工企业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缺失,同时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形式多样、涉及层级较多、管理相对松懈等等原因,导致企业和相关部门都忽视了自身的责任。

(五)各级有关部门抓治理缺乏有力法律手段。为有效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问题,国务院、省、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长效机制,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工资拖欠的发生。但这些政策性文件因无法律依据的支撑,在推动落实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执法机构力度受限,相关职能部门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地方政府部门虽可通过一些行政手段设置门槛强制企业执行,但一定程度上又违背了有关“放管服”要求。同时,如行政干预手段处理不恰当造成企业利益损失,还有可能引发法律诉讼风险。

二、《条例》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了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实践中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不明确。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总承包单位或企业)负责,任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都应当依法予以清偿。针对实践中市场主体难辨的情况,《条例》做好与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只要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就一定会追根溯源,还农民工以公道。

其次,规范了工资支付方式 。《条例》明确规定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应当按照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所有这些,都是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基础规范,对于防止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健全了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针对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条例》提出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等规定。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拖欠工程款相互交织,《条例》规定实行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规定。针对劳动用工不规范,《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等规定。上述规范措施是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的关键,《条例》将其提升到行政法规层面,势必对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强化了工资支付监督职责。制度的落实,既不能完全依靠监督又有赖于监督。相对而言,《条例》在健全监督机制方面有三大突破。一是本着政府主导原则,明确并压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如明确了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工会等部门责任,以及新闻媒体普法宣传的舆论监督作用等。二是本着“在其位谋其政”原则,明确了监管内容。《条例》规定人社、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构建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三是本着责权相称原则,健全了监管手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及时共享,推行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将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解决查处欠薪案件缺乏手段等问题,都具有实际意义。

第五,严格了责任追究。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能实现根本治理,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违法成本过低。对此,《条例》本着“有责必追”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如《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情形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做好当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意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除了依靠政府及其部门监管,关键要靠企业自觉。《条例》的出台,是国家根治欠薪问题的强力举措,也将是我国建设施工领域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起点。要通过多渠道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和国务院、省、市相关治理工资拖欠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让企业依法规范管理,不发生工资拖欠,既是保障广大农民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要求,也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同时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广大企业只有尽快转变思维理念,把功夫下在平时,严格落实《条例》有关法定要求,适应新的政策环境,才能在日益完善的法治社会中生存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条例》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规定得非常明确。为避免各自为战,必须切实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事前有预防、事中有监控、事发快反应”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部门联动、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由政府负总责、人社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日常监管,确保主体责任落实。《条例》围绕“两确保、一避免”(即确保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按时支付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直接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给农民工本人,避免工程争议引发工资拖欠)这一总体思路,强化了工资拖欠问题的源头治理,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的责任。为此,必须着眼于“两确保、一避免”,进一步健全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同时,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通过采取措施,进一步压实管理、监督、处置等主体责任,实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依法监管、协作配合、齐抓共治。

(四)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制度落实。《条例》的出台,将治理工资拖欠各项长效机制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并对应出台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不按照《条例》依法规范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这就为相关主管部门抓日常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过去难执行、难推动的工作将在《条例》实施后得到明显改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源头治理也将取得明显的成效。

(五)整合执法资源,加强能力建设。行政处罚范围的扩大、力度的加大、额度的提高等,势必增加行政执法的难度,比如工作量将加大、工作强度将提高,自然也就会牵涉到办案人手少、办案条件不足等困难问题,为此,必须从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通过整合资源、增加编制、追拨经费、完善办公办案设备等措施,积极打造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以真正兑现农民工的“纸上权利”,杜绝“法律白条”,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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