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制度有缺陷 金花股份信息披露质量亟待提高

来源:金融投资报时间:2022-10-11 10:07:47

10月10日,记者获悉,金花股份(600080)针对证券虚假陈述一案提起的再审,已经被法院裁定驳回。

证券诉讼律师杨泉军介绍,进入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法院陆续作出判决,判令上市公司对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在2020年4月30日之后因为卖出或持有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微信fazhi315咨询或起诉,后续的诉讼不存在风险。

2022年9月30日,上交所做出纪律处分决定,认定金花股份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为偿还2019年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曾于2020年6月8日与自然人邢博越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邢博越向金花投资提供借款以偿还1.74亿元的资金占用款项,金花投资协助邢博越竞拍取得被拍卖的股份,并在2年内回购邢博越以拍卖及增持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但双方未及时披露该涉及控制权变更的框架协议,同时,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据此,上交所对金花投资、吴一坚、邢博越等人予以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杨泉军认为,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控制权变动情况,都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金花股份及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披露,凸显出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缺陷和对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的漠视,信息披露质量亟待提高。(记者 杨成万)

关键词: 内控制度 金花股份 信息披露 证券虚假陈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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