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证券营业部老总炒股 配偶账户成交5.8亿被通报惩罚

来源:中国经济网时间:2020-11-06 09:46:00

11月5日讯今日,证监会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显示,江西证监局对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和刘小飞、鲍国仙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终结。

经江西证监局查明,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三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刘小飞曾任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营业部总经理,雷银生、鲍国仙为其下属员工,三人间存在密切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

“敖某燕”“陈某”“高某”等13个证券账户,均开立在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鲍国仙自不晚于2015年3月24日至不早于2016年3月15日期间,操作“敖某燕”“高某”“侯某青”等10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金额不少于1132.66万元。

刘小飞因工作关系,获悉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叶某华的公司证券集中交易柜台系统账户名及密码,并将其提供给雷银生。2016年3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刘小飞名下IP地址为10.3.5.33的办公电脑、雷银生名下IP地址为10.3.5.12的办公电脑利用叶某华账户登录公司证券集中交易柜台系统433次、87次。该系统中叶某华账户权限可实时查看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重点客户交易、持仓等信息。

自不晚于2016年7月27日至不早于2017年4月6日期间,“敖某燕”“陈某”“高某”等12个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与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蔡某仙、罗某仙、蒋某祎、谭某、王某等5名重点客户的交易情况高度趋同,包括证券品种、买卖方向、交易时间等。大部分跟仓交易的IP地址及终端信息归属地均指向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其中部分与雷银生名下电脑终端信息一致。以同一交易日、同一证券品种、同方向买卖的最小区间为计算标准,其跟仓交易金额不少于4889.54万元。

综上,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三人自不晚于2015年3月24日至不早于2017年4月6日期间,私下接受委托,操作“敖某燕”“陈某”“高某”等13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金额不少于6022.20万元。没有违法所得。

二、刘小飞、鲍国仙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熊某为刘小飞配偶。“熊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3月4日开立于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2015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7日,“熊某”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5.81亿元,账户亏损72.08万元。“熊某”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尾号5777的农业银行账户。“熊某”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自于刘小飞和熊某相关银行账户。

吕某水为鲍国仙配偶。“吕某水”证券账户2014年7月1日开立于中航证券德兴张潜大道证券营业部,2017年12月18日销户。2014年8月5日至2017年2月28日,“吕某水”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1.24亿元元,账户盈利53.74万元。“吕某水”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尾号4387的建设银行账户。“吕某水”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自于“鲍国仙”银行账户。

江西证监局表示,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执业证书、劳动合同、涉案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和委托交易记录、公司证券集中交易系统登录记录、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私下接受委托,操作前述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刘小飞在执业期限间利用其配偶熊某证券账户,鲍国仙在执业期间利用其配偶吕某水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

一、针对证券从业人员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对刘小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雷银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鲍国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二、针对证券从业人员刘小飞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290万元罚款。

三、针对证券从业人员鲍国仙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74万元,并处以161.21万元罚款。

另据江西证监局查明,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三人证券从业经历及任职情况如下:

刘小飞2004年6月取得证券执业资格证书,2010年3月至2014年10月担任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担任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担任中航证券南昌分公司总经理。

雷银生2013年8月取得证券执业资格证书,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担任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融资项目承揽经理,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担任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融资项目承揽经理,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担任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

鲍国仙2005年1月取得证券执业资格证书,2014年3月至2017年7月担任中航证券上饶德兴张潜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17年11月至今担任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合规专员。

2019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中航证券原名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4月更名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71.71%,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8.29%。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

当事人:刘小飞,男,1957年11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雷银生,男,1958年1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鲍国仙,女,1978年10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和刘小飞、鲍国仙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根据首次事先告知、听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我局依法进行重新告知,再次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再次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证券从业经历及任职情况

(一)刘小飞证券从业经历及任职情况

刘小飞2004年6月取得证券执业资格证书,2010年3月至2014年10月担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担任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担任中航证券南昌分公司总经理。

(二)雷银生证券从业经历及任职情况

雷银生2013年8月取得证券执业资格证书,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担任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融资项目承揽经理,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担任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融资项目承揽经理,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担任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

(三)鲍国仙证券从业经历及任职情况

鲍国仙2005年1月取得证券执业资格证书,2014年3月至2017年7月担任中航证券上饶德兴张潜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17年11月至今担任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合规专员。

二、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情况

刘小飞曾任职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营业部总经理,雷银生、鲍国仙为其下属员工,三人间存在密切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

“敖某燕”“陈某”“高某”“侯某青”“龙某发”“欧阳某生”“裘某华”“涂某妹”“王某泉”“王某元”“万某英”“吴某萍”“钟某国”等13个证券账户,均开立在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

鲍国仙自不晚于2015年3月24日至不早于2016年3月15日期间,通过其名下手机号139****9542、MAC地址为“00-25-**-**-5E-C8”的办公电脑,操作“敖某燕”“高某”“侯某青”“龙某发”“欧阳某生”“裘某华”“涂某妹”“王某泉”“万某英”“钟某国”等10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金额不少于11,326,589.4元。

刘小飞因工作关系,获悉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叶某华的公司证券集中交易柜台系统账户名及密码,并将其提供给雷银生。2016年3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刘小飞名下IP地址为10.3.5.33的办公电脑、雷银生名下IP地址为10.3.5.12的办公电脑利用叶某华账户登录公司证券集中交易柜台系统433次、87次。该系统中叶某华账户权限可实时查看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重点客户交易、持仓等信息。

自不晚于2016年7月27日至不早于2017年4月6日期间,“敖某燕”“陈某”“高某”“侯某青”“龙某发”“欧阳某生”“裘某华”“涂某妹”“王某泉”“王某元”“吴某萍”“钟某国”等12个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与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蔡某仙、罗某仙、蒋某祎、谭某、王某等5名重点客户的交易情况高度趋同,包括证券品种、买卖方向、交易时间等。大部分跟仓交易的IP地址及终端信息归属地均指向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其中部分与雷银生名下电脑终端信息一致。以同一交易日、同一证券品种、同方向买卖的最小区间为计算标准,其跟仓交易金额不少于48,895,440.56元。

综上,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三人自不晚于2015年3月24日至不早于2017年4月6日期间,私下接受委托,操作“敖某燕”“陈某”“高某”“侯某青”“龙某发”“欧阳某生”“裘某华”“涂某妹”“王某泉”“王某元”“万某英”“吴某萍”“钟某国”等13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金额不少于60,222,029.96元。没有违法所得。

三、刘小飞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情况

熊某为刘小飞配偶。“熊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3月4日开立于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5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7日,“熊某”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580,547,602.85元,账户亏损720,795.95元。

“熊某”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尾号5777的农业银行账户。“熊某”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自于刘小飞和熊某相关银行账户。其中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7月3日,“刘小飞”尾号9666的招商银行账户陆续转入168万元资金至“熊某”尾号5777的农业银行账户;2016月4月18日“刘小飞”尾号2218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资金至“熊某”尾号5777的农业银行账户;2016年4月20日“熊某”尾号6666的浦发银行账户转入70万元资金至“熊某”尾号5777的农业银行账户。上述资金后续转入“熊某”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

在前述账户交易期间内,刘小飞名下IP地址为10.3.5.33的办公电脑多次利用叶某华账号登录公司证券集中交易柜台系统。随后,“熊某”证券账户的交易与中航证券上饶营业部蔡某仙、罗某仙、蒋某祎、谭某、王某等5名重点客户的交易情况高度趋同,包括证券品种、买卖方向、交易时间等。以同一交易日、同一证券品种、同方向买卖的最小区间为计算标准,“熊某”证券账户跟仓交易金额不少于140,237,424.22元,交易IP地址及终端信息归属地均指向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

四、鲍国仙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情况

吕某水为鲍国仙配偶。“吕某水”证券账户2014年7月1日开立于中航证券德兴张潜大道证券营业部,2017年12月18日销户。

2014年8月5日至2017年2月28日,“吕某水”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123,851,796.02元,账户盈利537,373.05元。

“吕某水”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尾号4387的建设银行账户。“吕某水”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自于“鲍国仙”银行账户。其中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鲍国仙”尾号1936的建设银行账户和尾号0172的农业银行账户累计转入129.7万元至吕某水尾号4387的建设银行账户;2014年7月1日“鲍春某”尾号9715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32万元至吕某水尾号4387的建设银行账户,该笔资金来源于“鲍国仙”尾号1936的建设银行账户。上述资金于当日或隔日转入“吕某水”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之后“吕某水”证券账户部分资金及收益陆续转回至“鲍国仙”尾号1936的建设银行账户。

在前述账户交易期间内,通过鲍国仙名下手机号139****9542、MAC地址为“00-25-**-**-5E-C8”的办公电脑等交易终端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5,753,711.1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执业证书、劳动合同、涉案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和委托交易记录、公司证券集中交易系统登录记录、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私下接受委托,操作前述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刘小飞在执业期限间利用其配偶熊某证券账户,鲍国仙在执业期间利用其配偶吕某水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在听证会上提出:1.已超过行政处罚二年追诉时限。2.前述客户的证券账户系熊某自行接受委托代为操作或交由雷银生操作,未收取费用,未引发投诉或扰乱市场。3.刘小飞、雷银生登录叶某华证券集中交易柜台系统目的是工作指导,前述客户跟仓交易信息来源于雷银生与原上饶营业部工作人员及客户的信息传递。4.参考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某些同类案例,本案处罚过重。

此外,刘小飞另提出:1.担任职务较多,身患疾病,没有时间精力从事上述行为。2.家庭经济财务由熊某掌管,其证券账户自已操作。刘小飞请求免除处罚。

雷银生另提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态度端正,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行为违法,但家庭负担较重且身为少数民族(回族),难以承担罚款。雷银生请求从轻处罚。

鲍国仙另提出:1.中航证券“翼启航”手机APP下载时,客户使用其手机号接收验证码,他人利用其办公电脑操作。2.“吕某水”账户交易实际操作人是吕某水,其中鲍国仙名下终端交易部分盈利103,969.60元(自己计算)。3.转入“吕某水”账户的129.7万元用途是购买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及收益归属是第三方。4.家庭困难无力承担罚款。综上,鲍国仙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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