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安全员偷闻乘客头发算性骚扰吗?应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网易时间:2020-09-02 08:30:01

在拥挤的车厢里,一名男子站在一名女子身后偷偷捧起她的秀发,忘我地抚摸、闻嗅……近日,这让人不太舒服的一幕,就发生在深圳某地铁上。当时这位女乘客并未察觉,然而这一幕被其他乘客拍下上传网络,受到网民热议。

经调查,该名男子是一名地铁安全员。

有人说,

地铁安全员的行为已然构成了性骚扰,

有人则认为

既然女乘客未发觉就不构成骚扰,

还有人觉得这只是恋物癖,

算不上性骚扰。

那么,

安全员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性骚扰呢?

关于性骚扰,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01

安全员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

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瑞文解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即构成性骚扰,至于行为的频次、情节、后果的程度在所不问。因此在本案中,安全员显然已经构成性骚扰。

02

实施性骚扰应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性骚扰的行为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范畴,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此外,如果性骚扰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相关规定的,除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比如:多次发送淫秽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骚扰妇女的,有可能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等,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地铁安全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深圳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03

《民法典》中关于性骚扰的立法亮点

《民法典》明确性骚扰概念,将保护对象扩大至男性。

在《民法典》以前,我国并未通过立法明确性骚扰的概念,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及性骚扰,且保护对象仅针对女性。

《民法典》首次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性骚扰的概念,并将“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表达改为“对他人实施”,将保护对象扩大至男性,不论男女,皆具有不被性骚扰的权利。

04

性骚扰的表现形式被明确

本案中,安全员系通过摸闻头发这一肢体行为对女乘客进行性骚扰。而随着科技的发展,性骚扰的表现形式早已不局限于面对面的言语和行动,通过网络发送带有性意味的文字、图像甚至音频视频等信息,均有可能构成对受害人的性骚扰。

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也明确了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

05

明确相关单位的防止性骚扰行为之义务

林瑞文解释,关于性骚扰行为的场所和单位责任,在《民法典》以前,只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第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但近年来,除了职场性骚扰以外,发生在校园、公共场所等环境的性骚扰也被频频曝光。显然,将性骚扰的预防范围限定在劳动场所内,保护范围太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因此在本案中,深圳地铁第一时间对该案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涉事安全员停职,正是在履行其单位义务,符合《民法典》的相关精神。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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